【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】
材料 陕甘宁边区政府十分重视建立和完善惩治腐败的法规建设.1938年8月先期公布了《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草案》,试行一段时间后,于1939年正式颁布.1943年正式制定颁布《惩治贪污条例》.规定:边区所属之机关部队及公营企业之人员、群众组织及社会公益事务团体之人员,有下列行为之一者.即以贪污论罪:(1)克扣或截留应当发给或缴纳财物者.(2)买卖公物,从中舞弊者.(3)盗窃侵吞公有财物者.(4)强占强征或强募财物者.(5)意图营利,贩运违禁或漏税物品者.(6)擅移公款,作为私人营利者.(7)违法收募捐税者.(8)伪造或虚报收支账目者.(9)勒索敲诈收受贿赂者.(10)为私人利益而浪费公有之财物者.该文件还规定了具体惩处标准:(1)贪污数目在1000元以上者,处以死刑.(2)贪污数目在500元以上者,处5年以上有期待或死刑.(3)贪污在300元以上500无以下者,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.(4)贪污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,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.(5)贪污100元以下者,处1年有期徒刑或苦役,并追缴其贪污所得财物.
除了依法惩贪制度外,边区政府还制定了干部管理教育制度、民主监督制度、精简机构和俸以养廉制度.
--摘编自《陕甘宁边区政府廉政建设的历史经验》
(1)根据材料概括陕甘宁边区政府建立和完善惩治腐败法规建设的特点.
(2)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说明陕甘宁边区政府廉政建设的意义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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